隨著婚戀市場的日益活躍,婚介服務合同糾紛也時有發生。某地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婚介服務不到位而引發的合同糾紛案,判決結果對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
案件回顧:服務與承諾不符,男子拒付尾款
李先生(化名)為尋找人生伴侶,與某婚介公司簽訂了一份《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約定服務期為6個月,服務費總計2萬元。合同簽訂時,李先生支付了1萬元首付款,約定剩余1萬元在服務期滿且對服務滿意后支付。合同中,婚介公司承諾將根據李先生的要求,為其提供符合其擇偶標準的、經過審核的相親對象,并安排不少于6次見面。
在服務期內,婚介公司僅安排了4次見面。李先生認為,這4次見面中,有3位相親對象的基本情況與公司事先提供的資料嚴重不符(如學歷、職業、婚姻狀況等),與其擇偶標準相去甚遠,服務質量大打折扣。因此,李先生認為婚介公司未能按約履行合同義務,在服務期滿后拒絕支付剩余的1萬元服務費。
婚介公司多次催討未果,遂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服務費及違約金。
法庭交鋒:各執一詞,焦點何在?
庭審中,雙方圍繞婚介公司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展開了激烈辯論。
- 婚介公司主張:其已按照合同約定,為李先生篩選并安排了相親對象,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李先生單方面認定“不符合標準”具有主觀性,不能成為拒付費用的理由。安排的次數雖未達6次,但系因李先生個人時間安排等原因所致,公司已盡力提供服務。
- 李先生抗辯:合同明確約定了見面次數和對象標準,婚介公司提供的對象信息存在虛假或重大出入,構成根本性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其提供的服務存在嚴重瑕疵,自己有權拒絕支付剩余款項。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務是否存在瑕疵?該瑕疵是否足以構成李先生拒付剩余服務費的正當理由?
法院判決:服務存在瑕疵,酌情減少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
- 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李先生與婚介公司簽訂的《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 婚介公司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根據現有證據(如溝通記錄、見面反饋表等),可以認定婚介公司安排的部分相親對象信息與其向李先生推介時的描述存在明顯不符,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提供匹配服務。實際安排見面次數(4次)也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最低次數(6次)。因此,婚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瑕疵。
- 瑕疵不足以完全免除付款義務,但可減少價款:法院指出,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務雖不完美,但李先生確實接受了部分服務(如信息咨詢、見面安排等),合同目的并非完全不能實現,故不構成根本違約。李先生以此為由拒絕支付任何費用,理由不夠充分。
- 遵循公平原則,酌情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二條等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考慮到婚介公司服務存在的具體瑕疵(信息準確性不足、次數未達標)及其對服務整體價值的影響,法院基于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酌情判定李先生需向婚介公司支付剩余服務費中的3000元,駁回了婚介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與啟示
本案主審法官在判后指出,本案對消費者和服務提供方均有啟示意義:
- 對消費者(征婚者)而言:
- 簽訂合同需審慎:在簽訂婚介服務合應仔細閱讀條款,盡可能將服務標準(如見面次數、對象基本條件、信息審核機制等)、違約責任、退費機制等內容明確、具體地寫入合同。避免使用“優質”、“匹配”等模糊表述。
- 注意保留證據:在服務過程中,注意保存與婚介公司的溝通記錄(微信、短信、郵件)、對方提供的資料、見面反饋、付款憑證等,以備發生爭議時作為證據使用。
- 理性維權:如認為服務不達標,應及時、明確地向對方提出,并固定證據。發生糾紛時,可先協商,協商不成可通過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管部門或訴訟等途徑解決,而非簡單地拒絕支付所有費用。
- 對婚介服務機構而言:
- 誠信經營是根本:應嚴格審核征婚者信息,確保向客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這是婚介服務的核心價值與生命線。虛假宣傳、信息注水不僅損害客戶利益,最終也會損害自身商譽并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 規范合同與流程:應使用規范、公平的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建立健全內部服務標準和流程,確保服務數量和質量符合合同約定。
- 提升服務質量:婚姻介紹是關乎個人幸福的情感服務,機構應提升匹配的專業性和服務的細致度,注重服務過程管理和客戶體驗,從源頭上減少糾紛。
本案判決并未支持消費者“全拒付”或婚介公司“全收取”的訴求,而是根據合同履行實際情況,依據法律和公平原則作出了“折中”處理。它清晰地表明,在服務合同糾紛中,法院會審查合同履行的實質性內容。服務提供方若存在履約瑕疵,需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消費者在主張權利時,也需遵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其抗辯權行使需與對方違約程度相適應。這有助于引導婚介市場向更加規范、誠信的方向發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